河南全面修订旅游条例:红色旅游景区免费开放
文章来源:网络 添加时间:2019-08-07 浏览次数:1245
7月22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的说明。
“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7月22日,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说明,“免费”“降价”等字眼频频出现。
“河南是旅游资源大省,当前正在积极推动向旅游强省转变。”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新民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说,随着大众旅游时代的到来,2007年颁布实施的《河南省旅游条例》已难以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全面修订。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共98条,针对公众关注度高的不文明旅游、旅游门票价格等问题以及文化旅游、乡村旅游、民宿旅游等旅游新业态,均作了详细规定,彰显了全域旅游和大众旅游的时代特征,突出了旅游业发展需要保障和促进的内容。
“免费”“方便”措施规定更细
“在家千日好,出门一日难”,不少外出游玩的人对此感受颇深。郑州市民李先生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总想出去转转,但出去就是花钱,有时还得忍气吞声。”
“修订草案对‘免费’‘方便’等事关游客切身利益的内容规定得更细。”不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对此表示赞同。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旅游集散地、景区等场所应当为旅游者免费提供无线局域网接入、智能导游、电子讲解、信息推送等服务。同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交通、餐饮、住宿、购物、娱乐、游览、营地等方面,为旅游者提供便捷的公共服务;在交通枢纽站、公路服务区、文旅小镇、旅游集散地等设置免费的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方便旅游者询问和查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信息化建设,建设健全旅游信息数据库,建设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实行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免费向社会提供景区、路线、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安全、医疗急救等公共信息、旅游法律知识和文明旅游等咨询服务,促进旅游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气象、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指挥综合服务平台提供共享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
公共景区票价逐步下调
外出旅游,门票是一大项支出。修订草案明确规定,红色旅游景区应当免费向公众开放;依托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应当逐步降低门票价格,并应当对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身高低于140厘米的未成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消防救援人员实行免票,对人民教师、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以及全日制大中专学生实行半票。
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坚持促进旅游业综合发展的原则,根据景区规模、景区等级、服务项目等条件,科学合理核定景区门票价格,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景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下调门票价格。”河南省旅游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景区比较集中的行政区域,可以实行联票制,但合并后的联票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的50%。游客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鼓励灵活安排带薪休假
每年的五一、十一假期都是出游高峰,而双休日两天时间又不够,实现错峰出游的前提是保障带薪休假。
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带薪休假制度,创新带薪休假方式,推动旅游业发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应当带头落实带薪休假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保护企事业单位职工带薪休假合法权益。
修订草案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
导游不得诱导游客购物
不少游客都有被迫购物的经历,有的甚至与导游发生冲突。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导游不得向游客索要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但导游可以接受游客自愿给予的小费。
导游若违反规定,向游客索要小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部门责令退还,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而导游诱导、欺骗、强迫游客购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
修订草案还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旅游举报、投诉受理机制,利用旅游热线、网络平台等,拓宽举报、投诉受理渠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在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的显著位置公布举报、投诉电话,保证举报、投诉电话二十四小时畅通,依法受理举报、投诉,对举报人、投诉人的相关信息有保密义务。
记者注意到,修订草案还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在景区设立速裁法庭或者派出机构,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景区内发生的民事纠纷,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禁止拆除毁坏百年建筑
河南历史悠久,文化厚重,有着“一部河南史半部中国史”之称。在河南省不少农村地区,都保存着一些历史文化古迹,这些古建筑可能并不是很有名气,但却有着独特的历史价值,不仅浓缩了那个时代的风格,也见证了一段历史故事。
在发展乡村旅游中,这些历史文化古迹都是重要的元素。修订草案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和城乡融合发展,培育乡村旅游市场,打造旅游特色村镇,促进乡村可持续发展。
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村镇、古街区、古民居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禁止拆除、毁坏一百年以上的或者具有特定历史价值的建筑。
若违反规定拆除或者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专列一节规范民宿旅游
外出旅游,不住宾馆而选择更具特色的民宿,成为不少游客的选择。而在河南,目前还没有法规对民宿旅游进行专门的规定,民宿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身份的尴尬,存在准入门槛低、运行成本高、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
郑州市旅游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住宿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如果没有相关政策,民宿没有在公安部门备案、没有相关资质,会游离于合法和非法之间,有了明确规定后,就能在相关部门的监管下合法经营了。
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城乡居民可以利用自己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住宅,为旅游者提供民宿旅游服务。同时,为了推动民宿旅游健康发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召集文化和旅游、公安、应急、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解决民宿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修订草案还明确,从事民宿旅游经营,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民宿旅游管理的相关规定。
“在此次审议中,民宿旅游也是热点之一。”王新民介绍说,近年来,随着自助旅游的盛行、互联网的传播,与旅游目的地风土人情紧密结合的民宿旅游蓬勃发展,修订草案专列一节对民宿旅游进行了专门的规定,倡导寻根旅游、乡村旅游、康养旅游、休闲旅游等旅游业态与民宿旅游相结合,促进民宿旅游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