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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资源司《关于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解释》(资源函〔2020〕27号)

文章来源:网络  添加时间:2020-08-25   浏览次数:1534

       近日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就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明确当前一段时期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加强对旅游景区高质量发展工作指导,进行了若干问题的解释。要点如下:一、评定机构统筹指导国家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实施国家5A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文化和旅游部资源开发司资源利用处的重要职责。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地区4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二、申报年限申报5A级旅游景区,应取得4A级质量等级3年以上。三、联合申报对两个以上的A级旅游景区联合申报质量等级的,各旅游景区均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四、申报范围旅游景区申报质量等级,要有明确的空间边界、必要的旅游服务设施,以提供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商贸场所、城市公共服务场所等不以游览服务为主要功能的场所申报A级旅游景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5、评定程序(1)资料审核;(2)景观质量评价;(3)现场检查;(4)社会公示;(5)发布公告。6、景评之后申报5A级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通过景观质量评价后,应当经过1年以上的创建提升。未经过景观质量评价的,1年后方可再次申请景观质量评价;2次未通过的,2年后方可重新申报质量等级。7、动态进出复核检查中发现A级旅游景区存在问题的,视情节轻重,给与通报批评、降低等级、取消等级处理。原则上降低等级处理每次只降低1个等级,需要再降低等级的,交由相应管理权限部门继续做出处理。除因不可抗力影响或资源保护需要外,A级旅游景区有终止经营、丧失旅游功能或停业1年以上情形的,原评定部门应当取消其质量等级。8、限期整改A级旅游景区收到通报批评处理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期满后未通过验收的,由评定部门视情况延长整改期限或加重处理。5A级旅游景区降低为4A级的,1年后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恢复原等级;受到取消等级处理的,3年后方可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恢复原等级。9、景区调整A级旅游景区调整边界涉及核心旅游资源,或者调整面积超过30%的,应按照原程序重新申报质量等级。

       以下是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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